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40年5月20日成立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63年8月24日第10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66年8月28日第11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69年9月21日第12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73年12月30日第13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79年12月23日第15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81年12月20日第16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2月18日第19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22日第21屆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全文二十七條。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1日第21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增訂第四條之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6日第21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0日第24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增訂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簡稱中華憲法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研究憲法及其他有關問題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各地得設分會。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憲法之研究與討論事項。

  二、關於憲法知識之普及事項。

  三、關於憲法書刊之編印事項。

 第四條之一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

  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對於憲法有研究並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以上介紹之自然人。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關(構)或團體。

  三、學生會員:凡在大學或獨立學院從事與法律學或政治學相關研究之研究生,或就讀與法律學或政治學相關科系之學生。

  申請人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為會員。

  個人會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四日前已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不再繳納常年會費。

  學生會員取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格,而申請轉為個人會員時,如其學生會員資格滿二年者,入會費減半。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

  二、表決權。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四、使用本會研究設備。

  團體會員應推舉代表一人行使本會會員之權利。

  學生會員無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

  二、繳納會費。

  三、執行本會指派之職務。

第八條

  會員經通知限期繳納常年會費而不繳納達二次或連續二年失聯者,理事會得決議將其停權,並提交會員大會予以除名。但停權會員於會員大會未予除名前已繳清積欠會費或復行聯絡者,應即復權。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會員以書面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二、經會員大會依前條規定決議除名。

  三、個人會員及學生會員死亡。

  四、團體會員因該團體已不存在。

  五、學生會員於不具學生身分後一年內未申請轉為個人會員。


第三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成立理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遇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

  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理事長依理事會決議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成立監事會。

  選舉前項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一人,遇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

  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被罷免。

  三、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第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秘書一至三人,並分設聯絡、編輯、研究及總務等組,各設組主任及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會聘任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或監事擔任之。

第十七條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及名譽理事,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聘請之。


第四章會議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會員之除名。

  二、理事或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本會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亦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之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參與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二千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五千元;學生會員免繳。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二千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五千元;學生會員新臺幣五百元。

  三、機關團體補助費。

  四、自由捐助。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工作計畫及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