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 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簡史
本會於1951(民國40)年5月20日成立大會通過,並於2013(民國103)年12月19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設立登記為社團法人。本會以憲法之研究及討論、憲法知識之普及、憲法書刊之編印為主要任務,復並於1952(民國41)年8月創辦《憲政時代》季刊,對我國憲政史發展有重大貢獻。

本會至今共七位理事長。第一任理事長暨發起人張知本先生畢業於日本法政大學,於日本時參加同盟會,並參與辛亥革命,以開國勳耆及武昌首義之功歷任中華民國軍政府第一任司法部長、湖北省主席並曾任多所大學校長,且以立法院憲法草案委員會副委員長身份參與五五憲草之草擬;1976年病逝於臺北。張前理事長生平歷經議憲、草憲、護憲、制憲,為我國憲政史上重要人物。

第二任理事長鄭彥棻先生畢業於法國巴黎大學,於1946年出任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參與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其後任僑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深入瞭解僑胞生活與增進僑界聯繫團結;因對僑民事務的貢獻,使其贏得僑務之父的美名。鄭前理事長曾任法務部長(時稱司法行政部),並兼任司法官訓練所所長及總統府秘書長。其見證我國憲政及法制史的發展,於1990年逝世。

第三任理事長林洋港先生於1951年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歷任內政部長等國家重要職務,並曾任司法院院長,對我國近代民主及法治甚有貢獻。林理事長於2013年4月辭世。

第四任理事長施啟揚先生為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歷任法務部長、行政院副院長、司法院院長等國家重要職位;為著名法學學者,著作豐碩。

第五任理事長翁岳生先生為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於1972年獲提名為第三屆大法官,為我國司法史上最年輕的大法官,亦為我國史上任職屆次最多、時間最長的大法官,並曾任司法院院長,對我國司法貢獻良多。

第六任及第七任理事長吳庚先生為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博士,曾任司法院第五屆及第六屆大法官、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著有經典法學著作,為我國公法學碩儒。

第八任理事長廖義男先生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曾任司法院大法官、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及院長、世新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客座教授等職,於我國實務界及公法學界極富威望。

第九任及第十任理事長蘇永欽先生為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歷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司法院副院長並任大法官等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及法學院院長。學術研究領域涵蓋憲法、民法、經濟法、公平交易法以及法律社會學等,於法學研究上兼具深度與廣度。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年表

1951年5月20日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成立
首任理事長:張知本先生

1952年8月

《憲政時代》創刊

1974年

名譽理事長:張知本先生
第二任理事長:鄭彥棻先生
秘書長:黃天鵬先生

1982年

施啟揚先生任秘書長
翁岳生先生任憲政時代編輯委員會召集人

1989年

翁岳生先生任秘書長
楊日然先生任《憲政時代》編輯委員會召集人

1990年

林洋港先生任第三任理事長

1994年

翁岳生先生代任《憲政時代》編輯委員會召集人

1997年

施啟揚先生任第四任理事長
馬英九先生任常務理事

1998年

朱石炎先生任《憲政時代》編輯委員會召集人
朱石炎先生任秘書長

2001年

翁岳生先生任第五任理事長
朱石炎先生任秘書長

2005年

名譽理事長:施啟揚先生、翁岳生先生
吳庚先生任第六任理事長
李念祖先生任秘書長

2009年

名譽理事長:施啟揚先生、翁岳生先生
吳庚先生任第七任理事長
李念祖先生任秘書長

2013年

名譽理事長:施啟揚先生、翁岳生先生、吳庚先生
廖義男先生任第八任理事長
李念祖先生任秘書長

2017年

名譽理事長:施啟揚先生、翁岳生先生、吳庚先生
蘇永欽先生任第九任理事長
李念祖先生任秘書長

2021年

名譽理事長:翁岳生先生
蘇永欽先生任第十任理事長
李念祖先生任秘書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簡介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學術社團,創立於1951年,以研究憲法,弘揚憲政理念,並出版與憲法相關之書刊為其設立主旨。學會成員以司法實務界之法官、律師、民意代表、相關的行政官員,以及學術界之教研人員與學生為主。學會過去與司法院關係密切,歷任理事長中的張知本與鄭彥棻分別擔任過司法部長與司法行政部部長,林洋港、施啟揚與翁岳生則都是司法院院長。理監事成員也多出自於司法實務界,包括大法官及各級法院之法官與院長等。2005年吳庚先生出任理事長後,改變多年來司法高層兼任學會理事長的傳統,學會自此更加強化其自主性與非官方組織的性格。

學會於1952年創刊的《憲政時代》期刊,持續出刊迄今超過半世紀,其中所刊載的內容,不僅涵蓋學理與實務,貫穿中外古今的憲政理念與法治思想;更重要的是也記錄了中華民國近半世紀的憲政發展史:從修憲到制憲,從戒嚴到解嚴,從威權到民主,其間所涉的憲政議題,常可在期刊中找到相關論述。由這一期一期憲政時代所累積下來的豐富文獻,可以說是最可貴也是最多元的中文法學資料庫。

學會早年具準官方性格,年會都在司法院舉行,時間也常是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是日各級司法人員齊聚一堂,聆聽執政高層對於我國憲政發展的期許。爾後的年會愈來愈具學術性,除了邀請學者發表專題演說外,常常還伴隨著多場學術研討會。年會以外,學會還會與各大專院校、民間組織或政府機構合辦年中學術活動,探討憲政與公法議題。

作為國內唯一以憲法學與憲政發展為研究領域的民間學術團體,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必須承擔其應扮演關注憲政理論與實務的角色,並發揮其應弘揚民主憲政及維護人權思潮的功能。相較於過去,今日的憲法學會是廣開大門,熱烈歡迎所有對憲法與憲政發展有興趣的朋友加入。而憲法學會也早已走出司法院肅穆巍峨的殿堂,在各地各校舉辦啟發思考的學術研討會或是活潑生動的憲法辯論賽或憲法法庭模擬賽。《憲政時代》期刊也自2011年1月起改版,以全新的面貌問世。學會此際正全力求新求變,希望能為未來的百年發展奠定良基。
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40年5月20日成立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63年8月24日第10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66年8月28日第11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69年9月21日第12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73年12月30日第13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79年12月23日第15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81年12月20日第16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2月18日第19屆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22日第21屆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全文二十七條。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1日第21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增訂第四條之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6日第21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簡稱中華憲法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研究憲法及其他有關問題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各地得設分會。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憲法之研究與討論事項。

 

二 關於憲法知識之普及事項。

 

三 關於憲法書刊之編印事項。

◆第四條之一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對於憲法有研究並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以上介紹之自然人。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關(構)或團體。

 
三 學生會員:凡在大學或獨立學院從事與法律學或政治學相關研究之研究生,或就讀與法律學或政治學相關科系之學生。
 
申請人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為會員。
個人會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四日前已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不再繳納常年會費。
學生會員取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格,而申請轉為個人會員時,如其學生會員資格滿二年者,入會費減半。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

 

二 表決權。

 

三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四 使用本會研究設備。
團體會員應推舉代表一人行使本會會員之權利。
學生會員無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

 

二 繳納會費。

 

三 執行本會指派之職務。

◆第八條

會員經通知限期繳納常年會費而不繳納達二次或連續二年失聯者,理事會得決議將其停權,並提交會員大會予以除名。但停權會員於會員大會未予除名前已繳清積欠會費或復行聯絡者,應即復權。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 會員以書面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二 經會員大會依前條規定決議除名。

 

三 個人會員及學生會員死亡。

 

四 團體會員因該團體已不存在。

 

五 學生會員於不具學生身分後一年內未申請轉為個人會員。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成立理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遇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
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理事長依理事會決議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成立監事會。
選舉前項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一人,遇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
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
 
二 被罷免。
 
三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
◆第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秘書一至三人,並分設聯絡、編輯、研究及總務等組,各設組主任及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會聘任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或監事擔任之。
◆第十七條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及名譽理事,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聘請之。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會員之除名。
二 理事或監事之罷免。
三 財產之處分
四 本會之解散。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亦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之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二千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五千元;學生會員免繳。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二千元;團體會員新臺幣五千元;學生會員新臺幣五百元。
三 機關團體補助費。
四 自由捐助。
五 委託收益。
六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工作計畫及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現任理監事
理 事 長 蘇永欽
常務理事 林子儀、陳春生、黃錦堂、林錫堯
理  事 李惠宗、陳淳文、陳清秀、林超駿、蕭文生、陳愛娥、
詹鎮榮、石世豪、陳新民、湯德宗
候補理事 張文貞、楊子慧、林明昕、劉定基、李復甸
常務監事 張文郁
監  事 董保城、葛克昌、蔣次寧、許育典
幹  事 江宜昕